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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自主决策为什么可实现?(一)

CRPD12条 2021-05-15



CRPD12应用在世界各国案例




翻译:杨易霏




一、以色列


1 . 民间组织Bizchut试点项目

Bizchut(The Israel HumanRights Center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即以色列残障人权中心)“协助决策”试点项目报告[1]介绍,Bizchut的“第十二条”试点项目旨在通过发展本地化“协助决策”模式,协助残障人士重新掌控自己的生活,避免落入监护。这个项目在实践中为参与者提供协助,以此检验“协助决策”模式在当地语境下如何发挥作用、能有多少功效。除却为残障人士提供支援,提升其独立性,使其能够实现完整法律能力和自主性,这个项目也试图影响以色列公众对待残障人士的态度。

该试点项目有二十二名来自不同残障类别(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自闭症、肢体障碍)的参与者。三名中途退出。初期参与者中,十八位有法定监护人,另外四位没有(其中一位后来被指定了监护人)。工作团队包含一名督导,十一名协助者(其中两名授薪,其余为志愿者)。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团队平均为每名参与者组织了三十场聚会,并且为处于监护之下的青少年参与者组织了五场家庭会议。这些聚会的目的是探讨如何协助参与者自主决策,提升独立生活能力。

与此同时,在项目执行前、后,Bizchut针对参与者所需的决策协助范围、独立决策水平的变化进行了评估和研究。评估指标包括:参与者对决策过程意义的理解程度,渴望独立决策的程度,自发独立决策的程度,实际独立决策的范围,执行个人决定的范围。

简单而言,这个项目的主要特征包括:1、协助者并非为残障人士服务的专业人员;2、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残障者;3、根据个人特质(而非残障类别)来调整对参与者的协助内容。

经过一年的努力,团队发现参与者得到决策协助之后,主要发生如下几种变化:1、内在变化:独立决策的范围和水平提升,更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更懂得管理个人财务。2、监护关系变化:六名参与者启动了撤销监护人的程序,截至本报告写作时,其中两人已经成功撤销了监护人。其余没有撤销监护人的参与者,在与监护人互动过程中也表现出了更强烈的独立意愿和捍卫个人意见的能力。3、与她人接触的变化:参与协助决策模式实践,给参与者提供了与外界不同人员接触的机会,这促使她们更自信、更明白自己的能力边界。



2.《法律资格与监护法(修正案)》

以色列政府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3月,以色列国会通过了《法律资格与监护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承认了“协助决策”、“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缩减了监护人权力,定义了被监护人权利(如从监护人处获取信息的权利、独立权、隐私权),确认医疗决策中被监护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等等。具体而言,在立法上作出了如下改革:

1、 确认“协助决策”模式,且在两年内生效。协助人有责任帮助被协助人获取信息、理解信息、探索替代方案、执行自主决定、并向第三方传达其意愿。该法强调,决策协助人无权替代决策;与监护人相较而言,法院必须优先考虑指定决策协助人。

2、该法没有取消监护制度,但对监护权进行了限制,包括:(1)监护人指定程序更严。必须在确有必要指定监护人、如不指定则会损害本人权利和利益,且不存在限制更少的替代方案(如决策协助人、持久授权书)时,才能指定;(2)取消了全权监护。法官必须根据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如特定事项、医疗事务、个人事务、财产管理或综合事务,来决定监护权的范围。(3)法官指定监护人时,应将监护权的有效期限制在最短必要周期。(4)当事人具备法律能力时,可表达将来希望何人可担任其监护人的意愿,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必须考虑本人预先表示的意愿。(5)被监护人没有遵从监护人决定的法律义务。(6)为监护人行使其权力提供了一系列指引原则,包括应为被监护人提供信息、提升被监护人独立性、允许被监护人就个人事务自主决策、考虑被监护人法律能力的实时变化、尊重本人文化习惯等。(7)监护人不得就实质事项(如个人事务、医疗决策)替代被监护人决策。相应地,监护人也不能限制被监护人的行动自由,例如授权非自愿精神病收治。等等。

3、 持久授权书:该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又一替代方案,将在一年内生效。持久授权书是指一个人在被认为具备法律能力时,就其日后可能丧失法律能力的情形对个人事务作出预先委托所签署的文件,具体可涵盖个人事务、财产处理、医疗决策等。修正案对持久授权书受托人的范围、权力、义务、作用、决策程序,以及该制度的公证、申诉、法庭监督程序作出了规定。该修正案还引入了预先指示制度,即预先决定在丧失法律能力时哪些人可代替本人做哪些决定。此外还承认了“尤利西斯协议”,即,在精神病收治的情况下,本人可签署持久授权书,委托她人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代其决定住院,但这种非自愿住院不得超过48小时。





[1] Presented by Tal Cahana and Dr. Shira Yalon-Chamovitz, December2015, Full report: www.bizchut.org.il/en/564

[2] Stanev v. Bulgaria, 201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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